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两岸企业家峰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知名企业、行业协会和经济界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推动两岸企业家之间的交流,推进两岸产业合作,深化两岸经济互利合作,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振兴中华民族经济。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秘书处设在江苏省。本会依据宗旨在海峡两岸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召开两岸企业家紫金山峰会,搭建两岸企业家交流合作平台; 

  (二)组织两岸企业家共同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贡献力量; 

  (三)配合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落实两岸经济合作的共识,开展两岸产业互补合作; 

  (四)推动两岸在重要产业和项目上的合作; 

  (五)推动两岸企业合作共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经贸活动; 

  (六)与台湾两岸企业家峰会等相应组织沟通交流,开展合作; 

  (七)独立或合作开展有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理事) 

  第七条 本会会员(理事)包括单位会员(理事)和个人会员(理事)。单位和个人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同意遵守本会章程; 

  (三)在所从事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理事)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理事)证。 

  第九条 会员(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和信息; 

  (五)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 会员(理事)退会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本会,经书面确认后即被视为终止。会员(理事)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和利益、拒不履行会员(理事)义务等行为,本会有权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理事)大会,会员(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理事)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理事)大会; 

  (三)向会员(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筹备召开两岸企业家紫金山峰会,参加台湾两岸企业家峰会举办的重要活动;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理事)大会2/3以上会员(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两岸企业家紫金山峰会等重大活动; 

  (四)监督有助于实现本会宗旨、促进本会利益的中长期计划和项目的制定; 

  (五)行使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行使职责; 

  (二)受理事长委托,代为行使理事长职责; 

  (三)支持和指导本会及秘书处的日常事务; 

  (四)行使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本会签署往来文书和函件; 

  (五)授权副秘书长代为处理其他具体事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顾问和特聘专家,指导本会活动。顾问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特聘专家由知名经济学家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视情设立若干两岸产业合作推进小组。每个小组设1位召集人、1位副召集人,牵头开展该领域内经常性的交流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基金;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只用于实现峰会宗旨,且在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章程修正案应由秘书处提交给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理事)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章程修正案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711第一次会员(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