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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的主要特点

2013-01-28 13:44来源:江苏台办字号:       转发 打印

    江苏与台湾网1月28日讯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下面简称条例)共34条,从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投资的形式、方法、范围以及政府机关法定工作职责等方面制定了明确的条款。《条例》既继承坚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对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的基本要求,又积极借鉴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对于保护和促进两岸投资的最新协商成果;既充分吸收了省相关部门和各市在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方面进行制度创新的实践成果,又广泛吸纳了部分兄弟省市同类法规的成功经验;既全面反映了广大在苏台商、台胞的殷切心声,又认真采纳了相关专家、学者的专业意见,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很强的操作性。

    首先,《条例》具有鲜明的江苏特色。借鉴我省设立大陆第一个省级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的成功经验,《条例》在大陆省级相关条例中第一次提出,省、设区的市和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县(市、区)应当设立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条例》结合省和国家级开发园区设立台湾事务办事机构的成功做法,创新性地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开发(园)区设立或者明确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服务的机构。同时,《条例》在我省相关文件中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台湾同胞投资享受本省颁布的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扶持发展的政策和服务。结合我省产业发展特点,《条例》明确,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的知识产权,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支持台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台资企业在本省设立营运总部,鼓励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依法在本省投资,台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

    其次,《条例》完善了务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对于历史遗留的隐名投资问题,《条例》明确,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台湾同胞投资者请求确认其为出资人身份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对于台商、台胞关心的征收问题,《条例》结合上位法和《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的最新规定,明确了征收告知时间和补偿标准。《条例》还明确,对于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主处置。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为更好地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条例》提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和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就台湾同胞投资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回复办理情况。《条例》对于台湾同胞投资者、台胞职工及其家属在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及就业、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子女就学、法律援助、投资争议解决等方面,也提出了专门的条款。

    最后,《条例》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台湾事务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条例》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有效服务,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和投资保障的服务、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与台湾同胞投资有关的规定、措施、程序等,及时公布和通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条例》还明确,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可以向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结果。(台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