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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办发明电〔2020〕1号“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因防控疫情不能放假的,应当补休,或依法给予相应的待遇。
我们认为春节延长假期的法律性质为休息日。据此,如果职工1月31日和2月1日没有被安排上班的,不应扣减工资;如果标准工时制职工被安排上班的,应视为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应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此外,用人单位也不得用未休年休假或其他假期予以冲抵该延长假期。(台商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