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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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前将房屋典当他人,现在能否回赎?

2013-08-27 08:54:00
来源:江苏省台办

    问:我爷爷在1937年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将其位于南京市某处的房屋典当给他人,并订立了书面契约,但没有约定典期,后来由于日军侵占南京城,我爷爷也离开南京到了重庆,并于1949年来到台湾,此后再没有回大陆。去年爷爷去世前告诉我们,在南京有一处出典的房屋一直没有回赎,但由于年代久远当年的契约已经遗失,希望我们回大陆处理此事,请问我们能否回赎该房?

                                                                 台北市 林先生

    答:您的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首先要找到当年签订的《典当契约》的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契约,只能按照法律或政策的规定办理。按照《台湾民法典》第911条之规定:“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在他人之不动产为使用、收益,于他人不回赎时,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之权;第912条规定:典权约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缩短为三十年。第913条规定:典权之约定期限不满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买之条款。典权附有绝买条款者,出典人于典期届满不以原典价回赎时,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按照这个规定你爷爷在出典后三十年内没有回赎该房,故已无权回赎,视为绝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典当作了规定,其中有“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故你爷爷超过三十年没有回赎该房,视为绝买。故你们现在已经无权回赎该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