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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港澳台同胞缴存公积金与全市职工同权

2018-02-01 11:25:00
来源:扬州市台办 

  江苏省台办政府网站2月1日讯 1月31日上午,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了省住建厅等五部门转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意见》明确表明,在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与扬州本地职工一致。 

  据了解,2016年3月,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在扬工作的境外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台港澳同胞、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员以及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仍在该市工作的人员,可以根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境内发生购租房等有关行为时,按照本市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本地缴存职工同等政策待遇。这在全国属为数不多的创新工作举措。 

  2017年8月7日至8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台办还专程来扬州联合调研在扬就业台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情况。(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