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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台办政府网站11月19日讯 为认真履行台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促进全区台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台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近日,泰州市高港区台办联合区安监局建立台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项报告制度。
制度要求,全区台资生产经营单位凡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离岗一个月以上不能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涉及技术改造、重大设备(设施)检维修的,实施特殊、一级动火作业的等18类事项,均需及时报告备案。
制度规定,凡涉及化工、重点工贸、烟花爆竹批发、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台资企业(包括新增),向所属园区、镇(街)职能科室报告,同时抄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其余一般台资企业,向所属园区、镇(街)职能科室报告。各园区、镇(街)负责台资安全生产事项报告制度的具体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各园区、镇街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各台资企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高港区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