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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台办政府网站5月11日讯 为了贯彻落实好“31条惠及台胞措施”,进一步加强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有效提升全市台资企业发展质态,近日,泰州市出台《泰州市创新型企业培育实施细则(暂行)》,为全市台资企业创新发展带来福音。
根据该“细则”,泰州市设立创新型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加快市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市后备企业”)、市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以下简称“省入库企业”)和市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培育,加大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扶持,形成创新型企业梯次培育发展格局。《实施细则》对市后备企业、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市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和支持政策做出了具体规定,确定了省入库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政策,并对创新型企业的管理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
去年以来,泰州市出台了“1+4”系列创新新政,组织实施“创新发展十大工程”,“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即为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此“实施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创新企业培育工程的深入实施,通过建立覆盖企业初创、成长、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政策支持体系,对创新型台资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予以重点倾斜,推动资金、人才、项目等创新资源向创新型企业集聚,从而推动台资企业实现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