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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台办政府网站2月12日讯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要求,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市财政局、人行、港澳办、台办等四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宿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宿住房公积金〔2018〕6号)。
《办法》主要包括3部分、12条内容,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阐述中央文件要求、指导思想及适用对象。第二部分,账户设立。明确了港澳台同胞开设公积金个人账户具体事项。第三部分,权利义务。明确了港澳台同胞加入公积金制度后在缴存、转移、支取、贷款等方面享受的待遇与义务。《办法》自2018年2月5日起正式实施。(经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