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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 劳动法律关系相关文件及热点法律咨询问题回复

2020-02-07 19:13来源:江苏省台办字号:       转发 打印

    原标题:疫情防控期间劳动法律关系相关文件及劳动人事热点法律咨询问题回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上下积极“抗疫”,广大台胞台企对疫情期间劳动法律关系十分关切,江苏省台办及时回应,商请法律顾问单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近期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在江苏台胞台企提供亟需的相关法律服务。

 

 

    第一部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法律关系相关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01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124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我省企业复工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 

  三、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苏的人员,各地各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四、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复工。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步调一致,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128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和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是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部省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是做好指导服务和权益保障。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服务,稳妥做好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置和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要及时妥善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的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提及的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2020131日至2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三是加强形势研判和应急处置。要密切关注疫情情况,及时做好分析研判,准确把握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运行态势。要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加强对用工总量和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做好风险防范。对存在拖欠工资等重大劳动关系风险隐患的企业,通过基层调解组织和基层网格,提前介入、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风险。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127 

 

江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企业防控组印发致全省企业的一封信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坚决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要求,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余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924时前复工。 

  二、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必须书面申请并经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复工。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的企业,在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可维持现状生产,在2924时前如需增加在岗职工规模扩大生产,必须书面申请并经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同意。 

  三、各企业要坚决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在复工前要制定完善本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要保障疫情防控所必需的物资、场所、人员与经费,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卫生学技术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好复工前后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绝不允许在没有可靠保障的情况下轻易复工。复工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始终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定,持续深化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确保生产安全有序。各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要求复工的企业,要主动向职工发布防控相关信息,最大程度动员春节期间离开江苏省的员工不要提前返岗,允许来自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适当延期返程,全力劝阻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返岗。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落实食堂防控措施,因地制宜加强宿舍、班车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尽量减少流动性传染。要开展全体职工休假期间的生活旅行情况登记,全面掌握职工是否离苏及前往地点、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与发热病人有过密切接触、是否接触过野生动物等情况,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对近两周有湖北省旅行史、居住史的职工,由企业登记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企业要随访其健康情况,隔离观察14天,每天2次汇报体温和其他身体状况,未经医学观察者禁止返岗工作。对健康排查发现发热、呼吸道或消化道症状者,应指导并督促其及时就医。 

  五、对未经审批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者不如实提供信息、不配合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以及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和负责人,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各企业要自觉服从大局,严格落实各项防控举措和工作要求,步调一致,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江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领导小组企业防控组 

  202023 

  第二部分:劳动人事相关热点法律咨询问题回复 

  1、企业能否提前复工,复工须履行何种程序?  

  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可以提前申请复工。确需提前复工复业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书面说明,经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业。 

   2、单位是否可以通知特殊岗位职工提前返岗,职工拒不到岗有什么后果?  

  《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6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一)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本次新型冠状病毒事件系人民的安全健康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因此要求提前返岗属于依法延长工作时间,职工不按要求提前返岗,单位有权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特定行业的职工拒不服从调遣的甚至可以吊销资格证书,如《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3、国务院决定延长春节假期的2020131日至22日期间性质是否属于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劳动法》第44条第1款第2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延长的假期应属于休息日。 

  4、用人单位对未能延长休假的职工是否要安排补休?未能补休的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第2款规定:“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内支付完毕”。用人单位应遵照上述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5、因企业执行上级有关《通知》延迟复工复业要求而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如何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延迟复工复业”要求应属于该《通知》所述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对因此而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该《通知》要求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6、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甚至停产、停业该如何处理与职工关系?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2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8、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生活如何保障?被排除是病人或者病院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如何发放工作报酬?被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 

   10、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1、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后,被隔离治疗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吗?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条例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27条、第31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且劳动者根据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则有单独的规定。对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