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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泰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2018-12-03 16:43来源:泰州市台办字号:       转发 打印

  江苏省台办政府网站12月3日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促进泰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泰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企业和我市居民同等待遇,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苏办〔2018〕44),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台资企业提质增效  

  1.鼓励台湾同胞来我市投资符合《中国制造2025泰州实施纲要》所列领域,特别是大健康产业和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高端装备制造及高技术船舶、节能与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化工及新材料以及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在省、市各项产业扶持政策方面享受与我市企业同等待遇。其中,《财富》杂志年度排行世界500强的台资企业、全球行业龙头台资企业来我市投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鼓励台资企业持续扩大在我市投资,对于台商从台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局、科技局、食药监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计生委、税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鼓励台资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运营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建设泰州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招投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研发样品样本、试剂等进口手续,为台资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泰州海关,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3.支持台资企业享受与我市企业同等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泰州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在项目准入阶段实施工业项目综合评估,台资企业参照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标准给予3分加分。(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4.对列入省重大项目的台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用地计划指标重点支持。台资项目工业物业产权和台资企业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不动产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引进产业链合作伙伴项目。支持台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弹性年期转让。台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凭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许可,可以在租赁期内转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行政审批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5.推进泰台现代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加大对苏台、泰台农业合作创业园区内台资项目扶持力度,落户台资农业企业与我市农业企业同等享受申报认定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技改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补贴。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增信或者纳入企业资产按揭贷款业务等方式,推动我市金融机构对台资农业项目、乡村旅游项目提供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农委、金融办、经信委、旅游局、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6.推动泰台两地在银行、保险、证券、股权投资、期货、基金、租赁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强泰台科技金融领域合作,依法共同发起并运作创业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建立泰台金融协作机制,鼓励台资银行与我市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我市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台资银行分支机构和一级分行(代表处)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泰州银监分局、人行泰州中支,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7.进一步放宽台湾同胞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行业领域、地域范围和经营条件,除特许经营类以外,支持台湾同胞在相关行业直接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支持台资企业采用企业名称自主选择使用系统,通过互联网查询、使用名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8.支持台资企业在我市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以参与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利局、环保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9.鼓励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我市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资行业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配套、强强联合和上下游一体化经营,开展跨境、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发改委,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10.依托我市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及社会人力资源培训机构,设立泰州台资企业人力资源培养服务基地,组建台资企业发展顾问团,搭建台资企业人才培养、人才引进、科研项目合作政产学研多方协作平台。(责任单位:市台办、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 

  11.鼓励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科技型中小台资企业开展入库评价,享受科技创新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出台的《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简化流程,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新技术新产品(首台套)示范应用项目帮助争取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税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12.鼓励台资企业申报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享受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转贷资金、市级示范智能车间(工厂)、企业新型创业平台、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产品培育等扶持政策,运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00万以下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等政策。鼓励台资企业淘汰技术水平落后的固定资产和设备。(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13.支持台资企业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的台资企业,积极争取财政补助支持。支持台资企业参加有关质量奖项评选,对台资企业主导起草的标准项目和主承担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支持申报相关标准创新奖项。(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二、促进泰台大健康产业融合发展  

  14.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泰州长江经济带大健康产业集聚发展试点城市、两岸(泰州)健康产业交流合作基地、海峡两岸(泰州)医药产业合作示范区、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等平台建设。策应两岸企业家峰会生技小组关于“两岸生技照护产业策略联盟从泰州开始”的倡议,积极推进泰台大健康产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台办、经信委、商务局、卫生计生委、食药监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15.落户两岸(泰州)健康产业交流合作基地、海峡两岸(泰州)医药产业合作示范区,并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优先审评审批范围的台资项目和由两岸企业家峰会生技小组推荐的重大台资项目,市政府引导基金参与的市场化运作基金可以优先投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食药监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16.落户两岸(泰州)健康产业交流合作基地、海峡两岸(泰州)医药产业合作示范区的台资医药企业,享受国家对医药出口基地、国家火炬计划医药产业特色基地优惠政策。医药类生产项目、物流项目使用标准厂房的,享受租金减免相关政策。入驻和使用孵化器台资企业享受办公室、实验室、仪器设备租金优惠政策。新办台资医药生产企业(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特医食品等)、销售企业、总部经济型企业、医药研发和科技服务型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享受纳税贡献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商务局、食药监局、税务局、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17.落户两岸(泰州)健康产业交流合作基地、海峡两岸(泰州)医药产业合作示范区台资企业的产品,获得美国、欧盟、日本或者其他国际医药监管部门产品注册认证并且获准上市的药品制剂和医疗器械品种,给予相应补助。对符合相关条件并且落户园区生产的医药新品种、医疗器械新产品、仿制药等,享受品种激励政策。根据《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规定,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被确定为创新医疗器械项目的品种落户生产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18.对符合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中国医药城“人才特区”建设的若干规定》(泰发〔2011〕19号)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支持申报中国医药城“113人才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提供100-500万元启动资金,对入选“113人才计划”的台湾地区人才提供6-50万元购房补贴、3-30万元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财政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19.鼓励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按照规定在我市投资设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医院等级评审、重点专科评审、学术成果申报方面享受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0.鼓励台湾地区人才在我市医疗机构就业,并且在科研启动基金、绩效薪酬、事业设施、设备、人员、机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其中,有条件的三级甲等医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学科带头人、临床骨干、临床青年人才分别提供50-100万元不同等级的购房补贴、5-100万元不同等级的科研启动基金。(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1.鼓励台湾同胞来我市投资或者与大陆企业合作运营养老机构。对市区范围内台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建设或者改造补贴。其中,以自有产权用房举办的,每张护理型床位补贴1万元;以租赁形式举办的,每张护理型床位补贴5000元。台资养老机构非护理型床位、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符合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建设或者改造补贴。其中,以自有产权用房新建的,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以租赁形式举办的,每张床位补贴2000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三、拓展泰台两地人才交流与合作  

  22.支持在我市工作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省、市人才计划。鼓励台湾同胞来我市创业就业,同等享受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富民的意见(试行)》(泰发〔2017〕6号)、泰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打造最优人才发展生态环境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7〕144号)在注册登记、创业补贴、财税扶持、融资支持、项目奖补等方面给予的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3.鼓励来我市初始创业的台湾地区大学生入驻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青创基地等),在场地租金、创业租房、水电和网络费用、创业担保贴息贷款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台湾同胞来我市创办电子商务企业享受平台服务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商务局、经信委、财政局,团市委,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4.鼓励台湾地区人才来我市参加创新创业项目路演,对前景较好、质量较高的人才项目,积极给予创业投资扶持。鼓励台湾地区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参加市级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才富泰州”“创富泰州”等创新创业大赛,对入选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团市委,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5.充分利用我市设立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初创期科技型台资企业(注册期在三年以内)提供天使投资。对获得社会创投机构投资期限超过2年的科技型台资企业,按照不超过到位资金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26.支持台湾同胞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支持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导游资格证、出入境检验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等资格的台湾同胞在我市持证执业。支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申报职称评审。在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标准开发修订、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等工作中,吸纳台湾地区高技能人才作为竞赛专家、开发专家或者考评专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生计生委、旅游局,泰州海关,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7.支持台湾地区大学生来我市见习实习,见习期间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60%发放见习生活补贴,并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接收单位,按照每留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升级“泰州人才网”,方便台湾同胞进行简历发布、查询招聘信息、网上应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台办,团市委,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8.支持台湾地区青年来我市就业,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届台湾地区大学毕业生来我市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者对接收其就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我市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50%的培训补贴。对在大陆高校学习的台湾地区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比照我市高校毕业生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9.支持台湾地区教师在我市高校任教,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支持台湾同胞在我市投资创办教育培训机构。(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在泰各高校,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30.支持我市职业院校与台湾地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办学,鼓励两地高技能人才开展交流访学、合作培训、技能夏令营等活动。鼓励两地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单位合作举办职业技能竞赛。(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台办、总工会,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四、深化泰台两地社会文化交融  

  31.支持泰台两地文化创意产业界在交流互访、人才培养、展览展示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鼓励台湾地区文创机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作品参加省、市文化创意设计大赛。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地区创意设计团队来我市投资、建设、运营文创产业园,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和文旅景区开发。(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住建局、文旅集团,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32.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我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在泰台湾地区文化艺术界团体和台湾同胞加入“走出去”计划,参与我市在海外举办的相关文化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文广新局、台办,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33.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戏曲传承与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湾地区文化团体和台湾同胞参与我市精品文艺节目创作,参加梅兰芳艺术节、泰州“文化百场”等文化活动。支持台湾地区文艺工作者申报相关政府文艺奖。在我市注册的台资文化企业从事文化创意设计、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可以申报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基金、艺术基金、现代服务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34.鼓励泰台两地旅游业界加强交流合作,增进两地民间交往,融洽同胞感情。(责任单位:市旅游局、文旅集团,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35.鼓励台湾同胞、民间社团在社会体育、运动训练、体育文化、体育产业、体育教育、体育科研、体育医疗等领域来我市开展深层次合作。鼓励台湾同胞参加在我市举办的各类体育赛事。(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台办,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36.深化泰台两地劳工界交流与合作,支持两地工会开展交流活动。推动两地工匠广泛交流切磋技能,共同弘扬中华工匠精神。在我市工作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湾同胞可以加入工会组织,享受工会会员待遇。(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台办,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37. 在我市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程序受邀作为各级人大特邀嘉宾和政协特邀代表,列席或者旁听人大、政协会议。(责任单位:市台办) 

  38.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程序推荐为泰州市荣誉市民。在我市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巾帼创业创新典型、杰出青年、优秀青年企业家等评选。(责任单位:市台办、总工会、妇联,团市委,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39.在泰台湾地区机构和个人可以参评慈善工作奖项,事迹突出的可以推荐参加“江苏慈善奖”“中华慈善奖”评选。协助符合条件的在泰台湾同胞申报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相关奖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文广新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40.鼓励泰台两地人道公益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共同促进两岸同胞福祉。台湾同胞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享受与我市居民同等待遇。支持泰台红十字组织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两岸同胞寻亲、红十字通信、协助两岸同胞遗骨返乡、私渡人员遣返鉴证等方面的人道合作。鼓励台湾同胞和在泰涉台社团参与扶贫、支教、助学、社区建设等公益活动。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泰州市台商义务消防队,参与消防救灾等公益活动,并且将台商义务消防队员参与救灾活动纳入见义勇为基金激励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台办、卫生计生委、红十字会) 

  五、便捷台湾同胞学习生活  

  41.为台湾同胞子女在我市就读幼儿园、中小学提供便利,与我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台湾地区考生参加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加分投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42.鼓励我市符合条件的高校招收台湾地区学生,并且逐步增加招生数量。在我市就读的台湾地区学生可以同等申报各类奖(助)学金。加强对就读台湾地区学生的帮扶、生活照顾和就业辅导。(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43.为台湾同胞在我市公安机关出入境、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台湾同胞符合申请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正常情况3个工作日取证,如果需要紧急办理的,可以加急审批,并且当场出证。台湾同胞可以申请办理初次或者增驾机动车驾驶证、境外驾驶证更换、机动车注册登记等业务,实行随到随办。便捷台湾同胞在我市各类旅馆登记住宿,在旅馆前台张贴《台湾同胞住宿登记指南》,公布公安机关24小时服务投诉电话。(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4.优化台湾同胞出行环境,在我市汽车站、火车站、机场设立台湾同胞咨询服务处,公开服务电话和服务指南,提供快捷购票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台办) 

  45.优化台湾同胞就医环境,在泰州市人民医院、泰州中医院及各市(区)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设立24小时台湾同胞医疗服务热线,并且为重点台商开展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台办,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46.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环境,台湾同胞在我市可以凭《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1年以上)、在职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办理银行卡,可以开通手机移动支付功能。(责任单位:人行泰州中支、泰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办) 

  47.在我市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照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的通知》(泰公管发〔2018〕20号)规定,台湾同胞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与我市职工一致。鼓励用人单位为台湾同胞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公积金中心,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48.对持有我市居住证并且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同等享受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待遇。用工密集台资企业的员工住房需求,可以纳入企业所在开发区(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优先对接实施定向配租。(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49.在我市工作和居住的台湾同胞享受与我市居民同等的景点游览优惠政策、公共文化服务及文化惠民政策。(责任单位:市旅游局、文广新局、公安局、文旅集团) 

  50.根据我市重点台资企业的公交需求,做好公交线路的新增、延伸、调整等,保障台湾同胞及台资企业员工的公交出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51.市及市(区)台办聘请的法律顾问,优先为台湾同胞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台湾同胞按照程序可以受聘担任仲裁员、商事调解员,参与涉台民商事案件调处。(责任单位:市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