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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资大省江苏:为台胞投资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2012-11-12 15:58 来源:新华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31日起施行。条例是《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定》签署后颁布出台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对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在江苏投资必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台商在江苏的投资额已连续多年位居大陆各省、市、自治区之首,江苏累计利用台资占到大陆总量的三分之一,苏台贸易额占两岸贸易总额的四分之一。《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认真总结我省在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按照促进和保护两个主线,分别从台湾同胞来苏投资的政策扶持、权益保障、政府服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扶持措施更加有力

    吸引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促进苏台经济合作,是条例的重要内容。条例明确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本省颁布的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扶持发展的政策和服务。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与台湾同胞投资有关的规定、措施、程序等,及时公布和通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

    在投资领域方面,条例明确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来苏投资符合产业政策与投资导向要求、有利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目,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制定和公布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重点产业目录。同时,将高新技术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作为优先鼓励和引导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创业的领域。

    在科技创新合作方面,条例积极引导台湾同胞投资者发挥研发优势和长处,支持现有台资企业自主创新,吸引台湾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建创新平台,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依法设立各种形式的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开发或者与本省其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共同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申请专利、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农产品认证等,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科学技术奖。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在市场准入方面,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符合条件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权益保障更加完善

    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台湾同胞投资者最直接、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苏台合作持续发展,不断走向深入的重要保障。条例在建立更加完善的权益保障机制、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强调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条例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检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要求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考核活动,不得向其摊派、劝捐和非法收费。

    条例重申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关于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处理,并给予补偿。条例特别强调政府有关部门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征求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意见。同时,规定征收实施前,征收方应当和被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了增强可操作性,条例细化了征收补偿的范围,即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资产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对被征收资产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

    条例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学,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并可获适当照顾;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当地公安机关按规定申领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评审或者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并可受聘从业或者自主创业。

政府服务更加规范

    政府的优质服务是改善投资环境的关键环节,对于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至关重要。条例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服务保障职责作了以下规定:首先,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有效服务,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省、设区的市和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其次,结合我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较为集中的特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开发(园)区设立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服务的机构,从而更好地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便捷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再次,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遭受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可以向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结果。

争议解决更加顺畅

    为了更好地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对争议处理、纠纷解决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方面,对于台湾同胞投资者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相关的争议,条例具体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侵权救济渠道。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台湾同胞隐名投资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从现实出发,规定实际出资人与登记出资人不一致,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台湾同胞投资者请求确认其为出资人身份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此外,条例还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和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当地人民政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办理难度较大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

    王腊生(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责任编辑:沈泰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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