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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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定居和处理财产婚丧事宜及其他私人事务

2015-05-28 11:02:00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公安部网站

  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探亲、居留、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及其他私人事务

   

  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

    法律法规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于1992年5月1日实施)

  受理机关:

  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及其他私人事务,由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直接受理本辖区常住居民的申请。

  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二)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mm×48mm);

  (三)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可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代办的,还须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五)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六)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请赴台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2、申请赴台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3、申请赴台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函件或者通知;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审批和签发: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因私事前往台湾的申请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的前往台湾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5年,实行逐次签注。

  (二)签注的种类及有效期限。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分为一次有效和多次有效2种。相关签注的适用范围:签注字头为D-定居,J-居留,T-探亲,Q-其他(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等)。D、T、Q类签注有效期6个月,J类签注有效期3年。

   办理时间:

  对同时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本;

  2、加注,20元/项次;

  3、签注:一次有效签注,20元/枚;多次有效签注,100元/枚。

  (二)收费依据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

  2、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

  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

   温馨提示:

  (一)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

  (二)持证人出境前遗失证件的,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补发证件申请,经核实后,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