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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昆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2018-07-18 11:01:00
来源:昆山市台办

  江苏省台办政府网站7月18日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的批复》和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昆山试验区”)部省际联席会议前五次会议议定事项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昆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昆山学习、实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昆山居民同等待遇,促进台资企业在昆山更好发展,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关于投资经贸合作方面 

  1.充分发挥昆山试验区部省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争取开展更多具有重大改革意义的先行先试,为台资企业生根发展和转型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市推进办) 

  2.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全面参与昆山试验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在昆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鼓励台商参与光电、半导体、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本市先导产业发展,支持台商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企业并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享受相应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国税局) 

  3.加快建设昆山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支持台湾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服务机构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搭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并参照享受相关科技扶持政策。扩大服务业领域合作,鼓励台湾研发设计、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业及工业设计、节能环保监测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市科技局、经信委) 

  4.支持在昆台资企业或研究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省和苏州市各类专项资金,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在昆台资企业同等享受本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相关政策。(市转型办、财政局等) 

  5.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昆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昆山的台资科研机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市科技局、国税局) 

  6.鼓励银行加大对在昆台资科技人才企业贷款力度,对放贷银行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承担有限补偿责任。(市科技局、金融办) 

  7.支持台资企业开展“联合孵化”,探索“孵化+投资”“孵化+产业”“孵化+服务”等双创模式,高水平建设台资企业联合孵化平台,并享受在昆其他孵化平台同等政策扶持。(市科技局) 

  8.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以与本行业相关并符合规范的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城市内河整治、垃圾污水处理、公共停车场、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办、住建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水务集团) 

  9.支持本市创新型台资企业拓展市场,通过优化政府采购流程,与政府或国有企业共同研发、战略合作等方式,促进本市台资企业产品实现示范应用。(市财政局、国资办、政务办) 

  10.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资企业或机构与本市国有企业开展医疗养老、旅游观光、公共交通、文创设计、金融、餐饮休闲等服务业领域合作。鼓励本市国有企业积极购买台湾公共文体产品和服务。(市国资办) 

  11.加快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建设。鼓励“台商走电商”拓展内销市场,支持台资电商企业入区发展,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市商务局、昆山海关、邮政速递昆山分公司) 

  12.支持在昆台资企业参加境内外展销会、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等方式,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市商务局) 

  13.鼓励在昆台资企业开展环保、安全生产等升级改造,并提供绿色金融等转型发展政策支持。(市金融办、经信委、环保局、安监局) 

  14.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台资企业在本市按照规划开展技术改造,存量工业用地按照规划提高容积率的,收土地出让款。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与本市企业适用同等政策。(市国土局) 

  15.台资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征收比例优惠征收,对在昆大中型台资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征优惠。(昆山地税局) 

  16.支持昆山综合保税区内的台资企业参与非报关货物管理改革试点和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鼓励昆山综合保税区内的生产型台资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昆山海关) 

  17.鼓励昆山综合保税区外的台资企业参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改革试点: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环节适用新作业模式;可开展售后维修业务。(昆山海关) 

  18.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的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等给予相应通关便利措施。(昆山海关) 

  19.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发展共享经济,对台资共享经济平台给予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发展面向两岸的数字经济支撑平台。(市发改委、经信委) 

  20.支持台湾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和资质的机构在本市设立独资医院,可按规定申请纳入本市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支持台湾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和资质的机构在本市设立中医药健康服务及医学美容等机构。(市卫计委、人社局) 

  21.在符合现行医疗健康产品生产及销售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台商在本市设立台湾医药健康产品进口销售公司。支持台湾医药健康产品生产企业在本市设厂生产。(市市场监管局) 

  22.鼓励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台资农业企业和农民积极参与海峡两岸(昆山)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对区内符合条件的已核准、签约台资农业项目,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供地。对重点农业高新技术项目予以优先立项、重点扶持。支持在昆各类台资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农业项目和补贴,与本市其他农业经营主体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昆台农业合作与技术推广,对带动效应好、转化率高的项目予以重点扶持。支持台湾各类各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农民来本市参加农产品的展销活动。(市农委) 

  23.大力推进昆山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试点,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冷链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冷链技术和管理模式应用、冷链标准化和信息化等重点工作。积极申设两岸农产品电商销售绿色通道,为台湾地区农产品提供通关便利。(市农委、商务局、昆山海关) 

  二、关于金融创新合作方面 

  24.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进入金融业,根据相关规定在本市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并给予相关金融政策扶持。(市金融办、人行昆山支行、昆山银监办、保险协会) 

  25.支持在昆台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并给予上市扶持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并回流境内使用给予优先支持。(市上市办、人行昆山支行) 

  26.鼓励在昆台资企业、台资银行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昆山试验区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台资企业集团内部人民币跨境双向借款业务、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本市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等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人行昆山支行) 

  27.鼓励在昆台资企业和台资银行注册加入市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支持台资银行加入“昆科贷”、“小微贷”、“转贷应急资金”、“加工贸易企业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国有担保公司政策性担保业务可拓展至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市金融办、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办、商务局) 

  28.鼓励在昆台资银行与本市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服务。(人行昆山支行、昆山银监办) 

  29.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鼓励两岸资本按市场化方式设立产业合作基金。支持台湾居民从事天使投资,支持两岸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注册在本市的台资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市金融办、人行昆山支行、市商务局) 

  30.推动台资金融机构、商家与江苏银联加强合作,推动中国银联在昆山设立两岸业务合作专营机构,加强与台资金融机构、商家业务合作。鼓励在昆山的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使用小额支付和电子支付服务。(人行昆山支行) 

  31.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发展保理业务。鼓励本市的台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市商务局) 

  32.支持台湾征信机构与大陆征信机构在昆落户并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人行昆山支行、市信用办) 

  三、关于社会文化交流方面 

  33.积极协助在昆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参评梅花奖、群星奖等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市科技局、科协、文广新局、文联、社科联) 

  34.加快海峡两岸教育交流与合作基地建设,支持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论坛、学生交流、学校互访等交流活动,对主办单位予以一定资助。加大对台湾优质教育机构在昆创办国际学校、职业院校的支持力度。支持在昆台资高职院校在符合省“十三五”高校设置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报创建本科高校。(市教育局、科协、体育局、团市委) 

  35.支持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本市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合作,开展台湾影视作品的引进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市文广新局) 

  36.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本市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工作。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本市文学艺术创作和各类文化品牌活动。(市文广新局、教育局、文联) 

  37.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昆山经济、科技、文化、艺术、公益等各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享受同等待遇。(市台办、经信委、科协、文广新局) 

  38.鼓励台湾青少年和相关社团参与各类公益活动,支持青年企业家协会和台青会共建合作。鼓励台湾女性和相关社团参与公益服务项目,支持女企业家协会和台协妇慈会共建共享。(团市委、市妇联) 

  39.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鼓励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和个人参与本市各级对台交流基地建设,共同打造台商大陆“精神家园”。(市台办) 

  40.鼓励两岸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在昆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强化昆台法治文化对接。(市教育局、司法局、文广新局、民族宗教局) 

  41.支持台湾文创企业、团队、个人参与本市乡村振兴实践,参与文化旅游交流合作和乡村富民旅游项目等建设,在扶持政策、平台开发、资金保障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市旅游局) 

  四、关于台湾同胞在昆学习、实习、工作、创业方面 

  42.在昆就业创业台籍人员的子女,在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在市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就学。台籍考生(含台商随行子女)在昆山中考录取时加10分投档。在昆就业创业台籍人员子女高中毕业后,在大陆获得高中、中专毕业证书或在台湾联考、职业联考中达到一定级别可以直接注册入学江苏省内高职院校。(市教育局、台办) 

  43.鼓励台湾高校实习生来昆企业实习,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大学生来昆实习给予一定实习补贴;鼓励当年度毕业的台籍高校毕业生来昆就业创业,一次性给予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万元,符合条件的本科生0.5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市人社局) 

  44.推进建设昆山两岸人才合作试验区建设,加强两岸人才合作交流,鼓励台湾优质人力资源和职业培训机构来昆落户。积极推进台湾职业能力认证与大陆专技职称比照认定、台湾职业能力认证引进和培训等工作。(市人社局) 

  45.鼓励在昆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江苏省“双创人才”,苏州市“姑苏人才”,昆山市“双创人才”等各项人才奖励,对入选者提供最高600万元项目资助、最高200万元安家补贴,以及引才奖励、滚动支持等各类人才政策支持。(市人才办、科技局、人社局) 

  46.在大陆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昆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昆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市卫计委) 

  47.鼓励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代表机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本市律师事务所联营、台湾执业律师受聘于本市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支持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担任本市各类企业法律顾问,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市司法局) 

  48.鼓励台湾文艺工作者进入本市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市文广新局、文联) 

  49.协助台湾教师来昆山高校任教,支持昆山高校将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市教育局) 

  50.协助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市上市办) 

  51.加快推进昆山两岸青年创业园建设,通过租金补贴、就业(实习)补助、创业融资等政策措施,鼓励台湾青年来昆实习、就业和创业。(市台办) 

  52.允许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自然人在昆山注册从事零售业务(不包括特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后,可在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市市场监管局) 

  53.符合条件的在昆台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昆山地税局) 

  54.鼓励在昆工作的台湾个人和集体,参加昆山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荣誉奖章和“五一”劳动奖状的评选。鼓励在昆工作的台湾青少年和集体参加杰出青年、“十佳”青年志愿者、青年岗位能手、青年示范岗等荣誉称号的评选。鼓励在昆山工作的台湾女性或女性集体参加“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五、关于台湾同胞在昆居住生活方面 

  55.台籍昆山荣誉市民代表可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开幕式并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台籍昆山市政协特约人士可依照规定程序列席、旁听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其他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秘书处) 

  56.鼓励台湾同胞在昆担任调解员、仲裁员、陪审员、矫正安帮志愿者、执行监督员等。(法院、检察院、市司法局) 

  57.缩短在昆换领卡式台胞证时间,便利台湾同胞往来。(市公安局) 

  58.台湾同胞可以在本市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房车等登记住宿。(市公安局) 

  59.台湾同胞办理新市民卡、昆通卡在本市乘坐公交,均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优惠。(市国资办) 

  60.支持和鼓励台湾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和资质的机构在本市开办养老机构。对获得昆山荣誉市民等有一定贡献的台商台湾同胞及其父母有入住养老机构需求的优先安排,并享受本市户籍老人同等待遇。(市民政局) 

  61.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昆参与扶贫、支教、助残、公益、社区建设等工作。支持在昆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本市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组建社区志愿服务队,并担任负责人。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建立以台湾同胞个人命名的社区服务工作室,纳入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项目名录。(市民政局) 

  62.长期在昆生活的特困台湾同胞入住养老机构的,参照昆山特困老人给予特定服务对象补贴;支持殡葬服务业向台胞开放。在昆亡故的台湾同胞,按殡葬惠民政策减免相关丧葬服务费用,留有孤儿的,及时妥善安置。给予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符合本市临时救助政策的台湾同胞临时救助。(市民政局) 

  63.在昆已办理就业证且无住房的台湾同胞,以家庭为单位可在本市购买一套住房。符合人才认定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参照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市住建局) 

  64.在昆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租赁住房等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台时可以一次性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公积金昆山分中心) 

  65.已取得台湾户籍但仍在大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原大陆户籍参保人员,现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市人社局) 

  66.在昆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昆山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市卫计委) 

  67.本市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在昆台湾同胞在本市各类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场馆中可以享受与昆山居民同等待遇。进一步加强昆台民间体育交流合作,打造包括海峡两岸(昆山)马拉松赛、慢垒球赛等两岸系列品牌赛事。(市体育局、文广新局) 

  68.在昆居住的台湾同胞凭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以办理昆山旅游年卡,享受前往指定景点一整年不限次数的游览服务。(市旅游局)